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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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第1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左:為促進國家經濟繁榮,加強酪農間情諠與技術上之交流,增進共同福祉,確保社會安定。
  • 第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如左各省(市)縣(市)酪農協會本會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
  •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1. 加強聯誼互助,促進酪農團結合作。
    • 2. 保障酪農合法利益與尊嚴,維護社會之需求。
    • 3. 提供酪農資訊管道與技術飼養。
    • 4. 營造酪農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第二章  會 員

  • 第6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 1. 個人會: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飼養乳牛及肉牛牧養業者,生產鮮乳及牛肉,在主管機關酪農名冊上登記有案資格者(以妻之名義登記,可由夫參加反之亦同,其家屬有實際從事酪農工作者亦可)。
    •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區立案核准者之團體。
  • 第7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8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9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10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第11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12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上時得分區每五名會員選出代表一名(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者喪失選舉與被選舉權,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13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稱如左:
    •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 2. 選舉及罷免理事 、監事。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9.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14條 本會置理事卅一人,監事九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 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15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4. 聘免工作人員。
    •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16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17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2. 審核年度決算。
    •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18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19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20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21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22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23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24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25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畫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26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 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 第27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 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28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29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1.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2.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 3. 事業費。
    • 4. 會員捐款。
    • 5. 委託收益。
    • 6. 基金及其孳息。
    • 7. 其他收入。
  • 第30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
  • 第31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32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 第33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34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35條 本章程經本會89年7月20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9年8月18日台(89)內 社字第8923770號函准予備查。
  • 第36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8月20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7年10月23日台(97)內社字第0970162139號函准予備查.。
  • 第37條 本章程經本會98年10月27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